(2015)珠香法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奕与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奕,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69号申请执行人:杨奕,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X。被执行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韩梅平。关于杨奕与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账户67×××57内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