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赫诉黄伐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赫,黄伐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张赫被执行人黄伐水张赫诉黄伐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4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伐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赫已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437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黄伐水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东、宏达路北、银河路南、普庆路西A-05号楼2单元11层1101房屋(买卖合同编号:12996701)一套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黄伐水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