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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新民初字第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效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效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0591号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水渡口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戈建鸣。委托代理人陈惠明、胡立卉,该公司员工。被告徐效德。本院在受理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效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