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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康华与李清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华,李清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84号原告:陈康华,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清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华诉被告李清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康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旭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