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康华与李清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华,李清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84号原告:陈康华,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李清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康华诉被告李清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康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康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旭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