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里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与王炳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王炳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被执行人王炳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昆仑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0.7125万元,未执行标的为0.712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