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小伟与巩义市康店安捷扣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伟,巩义市康店安捷扣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156-1号原告高小伟,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巩义市康店安捷扣件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徐柏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小伟诉被告巩义市康店安捷扣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张金龙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令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