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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迟义林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迟仪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45号罪犯迟仪林,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十监区服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九日作出(1999)赤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迟仪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迟仪林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作出(1999)内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迟仪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9年5月20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日作出(2002)内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迟仪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迟仪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迟仪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迟仪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获得85分。在病休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治疗。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73分,记功三次。本院认为,罪犯迟仪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迟仪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子武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