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崔眧晶与李利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韶晶,李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54号申请执行人崔韶晶,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利明,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崔韶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利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利明偿还申请执行人崔韶晶工资款45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利明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崔韶晶工资款45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