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春四与被执行人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春四,陈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异字第00011号案外人:陈想珍。申请执行人:余春四。被执行人:陈建设。本院在执行余春四与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想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想珍称:在原告余春四与被告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24-1号民事裁定书,误将案外人的财产20万元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冻结财产的执行。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余春四与陈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陈想珍账户中属于被告陈建设所有的200,000元。案外人陈想珍不服,已提出异议并多次与作出裁定的民事审判庭沟通,该案正在处理之中。同时,案外人陈想珍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立案。本院认为,案外人对其账户上存款作为被执行人财产冻结提出的异议,本院民事审判庭正在处理,对案外人陈想珍所提执行标的异议,不应再予重复立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想珍的申请。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王海江审判员 涂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胤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