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诉被告成都汉莎娱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成都汉莎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委托代理人刘娜。被告成都汉莎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诉被告成都汉莎娱乐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