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狄媛诉田源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田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狄某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