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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狄媛诉田源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某某,田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狄某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狄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