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朋与沙坪坝区川正厨柜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沙坪坝区川正厨柜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724号原告王朋,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村民,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代理人罗德勇,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小龙,重庆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川正厨柜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双河桥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诉讼代表人李建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与被告沙坪坝区川正厨柜厂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朋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朋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