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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小艳与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艳,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298号原告陈小艳,女。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7号上地办公中心。法定代表人孙鹏,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晋达,男。委托代理人苏祖强,男。原告陈小艳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提示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小艳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小艳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申 进代理审判员 雷 磊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颜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