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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军与被告王海亮、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军,王海亮,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740号原告张荣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周绍峰、王振礼,驻马店“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海亮,男,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义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军与被告王海亮、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荣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军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军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张荣军自愿承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诗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