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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彭琴妹、蔡荣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彭琴妹,蔡荣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66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1301号金瑞名苑一号楼一、三层。负责人谢荣亮,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蓉,职员。被申请人彭琴妹。被申请人蔡荣勉。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彭琴妹、蔡荣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彭琴妹、蔡荣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涌泉巷三弄25号101室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登记在被申请人彭琴妹、蔡荣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涌泉巷三弄25号101室房产【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办理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应当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 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依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