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美在中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美在中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泽宝,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龙,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美在中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李智鹏。被告美在中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肖立邦。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阳,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美在中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在中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美在中视(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