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节芳与孙忠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节芳,孙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李节芳,农民。被告:孙忠林。原告李节芳与被告孙忠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忠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节芳负担。审判员 徐进升、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