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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梁右东与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右东,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梁右东。被执行人周志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共计88086元(人民币,下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志强价值人民币88086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卓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