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爱军与保定轩宇鑫悦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爱军,保定轩宇鑫悦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新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高爱军。被告保定轩宇鑫悦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211号。法定代表人梁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军诉被告保定轩宇鑫悦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爱军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