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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云利与王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利,王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高云利,住德惠市。被告王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利诉被告王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返还原告250元。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