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高云利与王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利,王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高云利,住德惠市。被告王猛,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利诉被告王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返还原告250元。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