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林逸诉被告沈阳铁路局餐饮服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逸,沈阳铁路局餐饮服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林逸。委托代理人:徐绍凯。被告:沈阳铁路局餐饮服务段。法定代表人:郑利安。委托代理人:马戈、孙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逸诉被告沈阳铁路局餐饮服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朴银实审判员 李沿泽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