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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6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南陵江南国际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代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江南国际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代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19-2号申请执行人:南陵江南国际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孙代保,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执字第0023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代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代保向申请人南陵江南国际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1315.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20.00元。但被执行人孙代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代保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