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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文巧玲诉被告范安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巧玲,范安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文巧玲(曾用名文巧林),女,3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季道华,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安军,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巧玲诉被告范安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文巧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