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文巧玲诉被告范安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巧玲,范安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文巧玲(曾用名文巧林),女,39岁,汉族。委托代理人季道华,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安军,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巧玲诉被告范安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文巧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