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若军与巨涛、陈利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0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若军,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吕向锋,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巨涛,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平,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两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倪琳,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陈若军与上诉人巨涛、陈利平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298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若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陈若军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若军撤回上诉。一、二审诉讼费用负担按本院(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海鸥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