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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孟从世与刘送进放火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孟从世,男。被执行人:刘送进,男。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陇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在执行孟从世申请执行刘送进(系放火人刘天才父亲、法定监护人)放火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送进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孟从世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陇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明审判员  赵 浪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