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小妮与路宁、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妮,路宁,刘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王小妮,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胡玉���,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宁。被告:刘海峰。系被告路宁之夫。原告王小妮诉被告路宁、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妮的委托代理人胡玉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路宁、刘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妮诉称: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两被告向原告借款2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11日,并明确约定了抵押房产、借款利息、追索债权费用承担等事项。原告于2014年8月18前将借款支付给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截至2015年4月11日,被告欠借款本金245万元、利息392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5万元、支付利息392000元(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4月11日,按月息2%计算)及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两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6万元;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路宁、刘海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8月11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2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1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等)由两被告承担。为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两被告将坐落于桓台县康庄大道111号荷塘月色居住区D16号楼1单元-1-3层的房产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委托案外人王霞将245万元款项汇入了刘海峰和路宁的账户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为本���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代付款委托证明、汇款凭证、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网上银行自助终端凭条、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个人汇款业务交易回单、律师费发票及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业务,两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两被告所欠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5万元及支付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用自有房产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对��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路宁、刘海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路宁、刘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妮借款245万元。二、被告路宁、刘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妮利息392000元及自2015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以24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三、被告路宁、刘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妮律师代理费6万元。四、原告王小妮有权以抵押物(所有权人为路宁、坐落于桓台县康庄大道111号荷塘月色居住区D16号楼1单元-1-3层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16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路宁、刘海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金辉审 判 员 卞建蓉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