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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