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塘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秦小龙与万伟、熊伟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万某,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94号原告秦某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原告父亲),男,1946年2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翁传辉,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男,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责人闵思成,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追加)。负责人李伟,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万某、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喻文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安支公司为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赣平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人民陪审员 罗维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