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马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661室。法定代表人杨更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区**街*号**大厦*座**层*房间,系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山西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故县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孝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涵墨人民陪审员 刘 创人民陪审员 吴莹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