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民主村三社桥子口。组织机构代码:66644614-8。法定代表人陈虹松,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新城府前东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16468125-2。负责人张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巩宪良,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申请人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13246xxxx),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九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重庆欧沅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审 判 员 黄旭光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