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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无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雄毅于2012年8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齐某在某某县某某路西段路北冀鸿粮贸中心住宅楼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齐某在某某县某某路西段,路北冀鸿粮贸中心住宅楼房一处。(房产证号:0730043**)三、被执行人李某某、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某某、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彦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