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执民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丰莉萍、王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莉萍,王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金执民字第139-6号申请执行人丰莉萍,女,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志良,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丰莉萍与被告王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浙金商外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志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丰莉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4年11月26日,本院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良妻子叶瑞华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溪三江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号。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王志良的妻子叶瑞华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溪三江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号内证券资金人民币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海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