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昌锷华贩卖、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昌锷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87号罪犯昌锷华,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花果山乡拱头山村。捕前系农民。200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劫罪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益法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昌锷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0月6日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2008年8月12日至2030年4月24日止。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湘高法执字第41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7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在监狱警察的教育下,不断增强改造信心,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安心改造,从而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学习认真,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虽系病犯,在制鞋包装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5.5分。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大组长、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昌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昌锷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