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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郭俊海与吴学军、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海,吴学军,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590号原告郭俊海,居民。被告吴学军。被告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五百户镇四百户村北20米。法定代表人吴学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海与被告吴学军、天津市润华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发生了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