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振群与吴耿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振群,吴耿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757号原告:梁振群。被告:吴耿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振群诉被告吴耿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振群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梁振群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应敏伟人民陪审员  叶静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