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郭艳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艳玲,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峰,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艳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家雷、代理检察员王晶,被告人郭艳玲及其辩护人吴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艳玲系又聋又哑人。1、2014年9月30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郭艳玲来到时尚金街衣世界商场,将被害人许某某上衣左侧外兜内的现金3700元盗走。现赃款已返还。2、2014年10月7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郭艳玲来到海州区解放大街大世界商场地下一层儿童保暖衣摊位前,将被害人郑某某粉色手包里的的现金2300元盗走。现赃款已返还。3、2014年10月26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郭艳玲来到大世界地下儿童商场的一家儿童服装店里,将被害人高某放在衣服架上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700元。现赃款已返还。4、2014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郭艳玲来到解放大街千家惠服装二楼,将被害人康某某大衣左侧兜内的现金600元盗走。现赃款已返还。5、2015年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郭艳玲来到海州区步行街骆驼岭商场三楼,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衣服架上外套右侧兜内的现金1800元盗走。现赃款已返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郭艳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许某某、郑某某、高某、康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返还清单及收条,视频光盘二张,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艳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艳玲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艳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艳玲系又聋又哑,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返还了全部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本院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郭艳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艳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井辉审 判 员 赫 鑫人民陪审员 曹芳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