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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之平与丁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之平,丁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975-1号申请执行人宋之平,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少武,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宋之平申请执行丁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4)镜民一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少武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