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第60号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宜章县梅田镇机厂201片的家中采取私自从供电部门供电主线直搭用电的方式盗窃郴电国际宜章县分公司电能。2013年8月20日、9月23日、10月28日、2014年2月10日、4月1日,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梅田供电所和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电力监察科工作人员多次对李某某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均现场查获李某某盗窃电能并向李某某下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法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李某某到供电部门接受处理,补交电费,但李某某置之不理。经郴州市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4月12日,李某某盗窃电能5008.84kwh,窃电金额3105.48元。公诉机关用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窃电处理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是供电部门先将其家中的电停了,他才私自搭线用电的,且窃电金额鉴定过高。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宜章县梅田镇机厂201片自己家中,私自从供电部门的供电主线直搭用电,使电不通过供电部门的用电装置,盗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宜章县分公司的电能。2013年8月20日、9月23日、10月28日、2014年2月10日、4月1日,该公司梅田供电所和该公司电力监察科工作人员多次对李某某家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均现场查获李某某盗窃电能,并向李某某下达《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法用电、窃电通知书》,要求李某某到供电部门接受处理补交电费,但李某某至今未补交电费。经郴州市银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3年8月20日至2014年4月12日,李某某盗窃电能5008.84kwh,窃电金额为3105.4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1、抓获经过;2、情况说明;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证人朱某某、黄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5、郴电国际宜章分公司用电用户详细信息、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违法用电、窃电通知书;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郴州银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郴银司法鉴定中心(2014)电鉴字第5号鉴定意见书;8、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的电能,窃电金额为3105.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窃电金额过高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窃电行为从2013年开始至2014年4月12日止,经供电部门核实及鉴定机构计算,得出被告人李某某的窃电金额,该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故对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105.48元,继续追缴,返还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玉香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淑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