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委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丛树增与丛志武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树增,于天凤,丛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委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丛树增,男,192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临港区苘山镇西杨格村。申请执行人于天凤,女,192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丛志武,男,1955年9月13日(农历)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述当事人赡养费纠纷一案,原文登市人民法院(2010)文汪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礼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