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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旭东、王晓云与花纬、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东,王晓云,花纬,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朱旭东。原告王晓云。被告花纬。被告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曹腾飞,总经理。被告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8号楼405室。法定代人曹金年,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旭东、王晓云与被告花纬、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朱旭东、王晓云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2700元。现上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原告朱旭东、王晓云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