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朱旭东、王晓云与花纬、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东,王晓云,花纬,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朱旭东。原告王晓云。被告花纬。被告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水路28号。法定代表人曹腾飞,总经理。被告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硅谷大街3355号超达创业园18号楼405室。法定代人曹金年,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旭东、王晓云与被告花纬、南通华东粮仓米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宇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朱旭东、王晓云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2700元。现上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原告朱旭东、王晓云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