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潘兴书诉被告新农垦襄阳分公司、新农垦公司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下称某某某襄阳分公司)。代表人李某某,某某某襄阳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某,某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某某某襄阳分公司、某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温继若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