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3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高永林。被告:陈某(曾用名陈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107201316),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县人,住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东门街1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赖梅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子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