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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卢光秀与彭耀军、勾艳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光秀,彭耀军,勾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卢光秀。被执行人彭耀军。被执行人勾艳平。系彭耀军之妻。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彭耀军、勾艳平支付卢光秀欠款183600元及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人彭耀军、勾艳平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3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彭耀军、勾艳平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柏 韧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