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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执协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三环集团公司与武汉荣兴印染制品有限公司、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环集团公司,武汉荣兴印染制品有限公司,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鸿大行实业(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森田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执协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三环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舒健,三环集团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荣兴印染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龟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盼,荣兴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龟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盼,荣泽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鸿大行实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大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南京路特1号金路易商务中心**楼*座。法定代表人尹志强,鸿大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森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田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南京路特1号金路易商务中心**楼*座。法定代表人尹志强,森田公司董事长。三环集团公司与荣兴公司、荣泽公司、鸿大公司、森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的(2011)鄂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环集团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7日,本院以(2014)鄂执指字第0004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冈中院)执行。同年11月18日,黄冈中院又以(2014)鄂黄冈中执字第0004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安县法院)执行。现因以荣泽公司为被执行人案件涉及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南区法院),故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报请本院组织相关法院进行协调。在本院主持下,武汉中院、黄冈中院、汉南区法院、红安县法院等四家法院达成一致意见,黄冈中院、红安县法院同意本院将该案指定汉南区法院执行,武汉中院、汉南区法院同意接受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提级指定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鄂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及时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成  刚代理审判员 刘    畅代理审判员 兰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作平(兼)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