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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钦奎与张开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钦奎,张开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刘钦奎,男,汉族,1936年6月7日出生,第四师七十团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开年,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第四师七十团四连职工。申请人刘钦奎申请执行张开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伊垦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钦奎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月3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为63887元,均未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开年去向不明,于当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3日内履行63887元付款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无交通运输工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12)伊垦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刘钦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