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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超与陕西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陕西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孙超。被告:陕西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8号1栋10105室。法定代表人:潘满红,总经理。原告孙超与被告陕西保利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超以被告保利达公司向其借款未按约偿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万元、收益775元及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保利达公司向原告孙超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超之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孙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绍清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士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