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杨某某,男,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朱某某,女,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剑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凌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