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民初字第4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4999号原告陈某甲,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乙,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居住阿根廷,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7日生育女孩陈某丙,2006年6月17日生育男孩陈某丁。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子女漠不关心,毫无家庭观念,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2006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被告不予理睬。被告的各种不良行为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某丙、婚生子陈某丁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儿女成年为止。被告陈某乙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7日生育女孩陈某丙,2006年6月17日生育男孩陈某丁。2006年12月被告赴阿根廷,至今未回国。原告先后于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2月赴罗马尼亚,于2014年1月回国。由于原、被告长期异国生活,缺少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够融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持证人为陈某甲的结婚证、户主为陈某戊的户口簿、福清市民委员会证明,有关被告出入境记录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原、被告长期异国生活,双方缺少交流和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不够融洽。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多加联系和沟通,相互理解和尊重,夫妻尚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刘艳娟人民陪审员 施 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