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瑞娟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娟,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黄瑞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黄瑞娟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资产拍卖未了结,暂不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