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俊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霞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俊霞,女,出生于1976年。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由开封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12日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俊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涛、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俊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俊霞在明知是他人抢劫的电动车,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以500元从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自用。经查,该车系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在开封县体育中心被抢的车辆。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5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俊霞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我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俊霞在开封县城关镇一饭店打工,以前在该饭店打工的王某(又名王某)找到赵俊霞,称其手里有一辆电动车想卖,问其是否购买。被告人赵俊霞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自用。经查,该车系王某、刘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在开封县体育中心抢劫陈某、潘某某的车辆。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0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赵俊霞的供述,王某、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抢爱玛牌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俊霞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俊霞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俊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俊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俊霞的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扣除原被羁押14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庆霞人民陪审员 李春强人民陪审员 李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